一、继承概述
1、继承的概念和原则
概念 |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
原则 | (1)保护自然人合法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 ①法定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遗嘱继承中,应给缺乏劳动能力由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份额; ④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4)权利义务相一致。 |
2、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法定继承
1、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 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2、法律含义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注意:《民法典》第二千一百 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
概念 | (1)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2)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
形式 |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
撤回、变更 |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四、遗赠
1、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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