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 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
分类 | 动产质押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权利质押 |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为债权设定担保。(设立法定手续:交付权利凭证、履行登记手续) |
二、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合同形式 | 书面形式 |
合同条款 |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质权设立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③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四、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质权设立 |
(1)汇票、本票、支票 | ①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②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2)债券、存款单 | |
(3)仓单、提单 | |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
(5)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
(6)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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