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要件和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口头形式 | 以谈话的方式进行。 优点:方便快捷; 缺点:举证困难。 | |
书面形式 | 以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 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也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 |
其他形式 | 推定形式 | 行为人虽然没有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但他人可以通过其积极行为推定其意思表示。 |
沉默形式 | 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
特征 |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民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
2、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
委托代理 | 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
4、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情形 | 法定代理终止情形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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