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1、法人的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代表人
2、法人的分类
概念 | 代表 | |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 |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特别法人 |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
二、法人的成立及能力
1、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实体合法、程序合法。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2、法人的能力
(1)法人的能力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的区别
法人 | 自然人 | |
起止时间 | 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差异程度 | 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因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 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范围 | 各自有一些特殊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继承权、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经营权。 |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 | 自然人 | |
起止时间 | 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两者起止时间完全一致。 | 自然人随着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取得限制或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不仅因死亡而使其行为能力消灭,还可因其患病而丧失部分或完全行为能力。 |
范围不同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 |
实现方式 | 通过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来实现 | 一般通过自然人自身行为实现。 |
三、法人机关及分支机构
1、法人机关
概念: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分类:意思机关(如股东会/股东大会)、执行机关(如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和监察机关(监事会)。
2、法人分支机构
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四、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1、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2、法人的终止
(1)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法人终止的主要原因:依法被撤销;依法被解散;破产;其他原因。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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