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的概念、特征
1、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特征 |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②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④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⑤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2、信托与委托的区别
区别 | 信托 | 委托 |
当事人数量 | 多方(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 双方:委托人+受托人 |
财产所有权变化 | 信托财产要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 所有权不发生变化 |
成立条件 | 确定的信托财产 | 不以存在财产为前提 |
名义 |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行事 | 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 |
权限 | 根据法规、合同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委托人不得干预 | 以委托人授权为限 |
期限稳定性 | 稳定性强 | 稳定性差 |
二、信托主体和信托客体
(1)信托主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 |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①知情权;②管理方法变更权;③撤销权;④解任权。 |
受托人 | ①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②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
受益人 | ①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 ②受益人有权获取信托所产生的收益同时,受益人也有权行使上述委托人所享有的四项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2)信托客体
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
①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③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④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三、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变更 | 终止 |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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