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同业拆借 |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
同业存款 | 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
同业借款 | 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 |
同业代付 | 商业银行(受托方)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 | 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人(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
同业投资业务 | 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
概念:本、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以下简称存放同业)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
分类:信用存放业务业务、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信用存放业务业务 | 无论存放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100%占用国内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 |
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 金融机构接受国内同业提交的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作为足额质押物,在满足足额质押要求前提下,金融机构按约定利率、期限及金额,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国内同业的业务。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不占用国内同业的授信额度。 |
(1)同业借款业务期限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借款业务不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
(2)非银借款业务
目的 | 为适应金融产业细分的要求,加强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宽银行机构资金运用渠道,丰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品种。 |
期限 | 最长期限为3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短期非银借款:≤1年 1年<中长期非银借款≤3年 |
种类 | 包括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可开展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 |
(1)委托行要真实委托代付行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代为支付款项,代付行应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不得将资金拆给委托行后由委托行“自付”。确保受托支付体现同业代付业务的基本特征。
(2)代付行应对同业代付业务的合作银行采取名单制管理,将代付同业款项全额纳入对同业机构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将代付同业款项与无指定用途的一般性同业拆借区别管理,加强相关信用风险控制。
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遵循原则 | 业务坚持原则;依法合规原则;风险收益匹配原则;集中管理及总量控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风险承担主体 | 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特定目的载体所投资的基础资产项下,保付行、承兑行、开证行等承担付款责任 的主体,可认定为风险承担主体。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投资期限 |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期限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审慎确定。 |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pjm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