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诚信原则
定义 |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 |
原因 | 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 | |
内容 | 告知 | 订立合同前、中、有效期内重要事实如实告知,目的在于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与程度。 投保人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保险人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
保证 | 对特定事项做出承诺,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 |
弃权与禁止反言 | 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①保险人需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保险合同一方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
2、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 |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即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原因 | 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 ②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保险合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 |
构成 | ①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②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③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
3、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
(1)基本含义
①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
②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保险合同一般不适用【人寿保险一般是给付型的】
(2)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权利代位: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章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按保额全数赔付,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重复保险分摊: 比例责任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包的金额总和 限额责任分担: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
4、近因原则
(1)含义: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的确认
(2)近因的确认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起决定或有效左右的原因为近因
5、有利于被保险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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