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信原则(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停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与智力标准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龄≥18周岁; 16周岁≤年龄<18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年龄<1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年龄<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2)法人
概念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成立要件 |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经有关机构批准。 |
分类 | 营利性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在个人理财业务特别是私人银行业务中,最常见的法人客户是营利法人。 |
3、民事代理制度
(1)代理的基本含义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②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代理的法律责任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④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元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⑤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情形 |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法定代理终止情形 |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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