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在理财师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涉及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两部分。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金融机构和客户。
《民法典》确定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一)民事法律活动原则: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是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2)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或 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须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在个人理财业务特别是私人银行业务中,最常见的法人客户是营利法人。 |
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普遍的营利法人形式。
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理财,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1、代理的基本含义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4、代理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5)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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