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
(1)不动产: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2)动产: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2、担保物权及反担保的设立
担保物权 |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反担保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3、抵押权
界定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可抵押财产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4、质权的设立及出质范围
设立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出质范围 |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1、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注】 (1)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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