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理财产品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 | 公募理财产品 | 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
私募理财产品 | 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 |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 | 固定收益类 |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权益类 |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 |
混合类 |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 |
根据运作方式 | 封闭式理财产品 | 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
开放式理财产品 | 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
知识点2:理财产品适当性及宣传、销售管理要求
一、《营销宣传行为规范》要求:
第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
第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
第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第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第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第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第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第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第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第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第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二、《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行为予以规定
1.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2.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3.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三、《理财新规》则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予以规范: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4.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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