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学时要求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资格证书的年检周期相同,具体年检周期按《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年检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 持证人员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完成的学时可计入继续教育学时。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包括:
(一)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完成的网络培训;
(二)会员单位开展的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
(三)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组织的面授培训;
(四)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持有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应至少完成总计3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通过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完成的网络培训不少于20学时;其余学时可选择在该系统上完成或通过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完成。
第十二条 持有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应至少完成总计5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通过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系统完成的网络培训不少于30学时;其余学时可选择在该系统上完成或通过参加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完成。
第十三条 从继续教育的时效性和行业发展特征、要求出发,建议并鼓励持证人员每年坚持完成一定学时数的继续教育培训。即持有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持有中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25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同时持有不同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较低级别证书继续教育要求的,其获得的学时可用于较高级别证书的继续教育;完成较高级别证书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免除较低级别证书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