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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预测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2-04-27 09:28:00

三、判断题
1. √ [解析]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而是非法人组织。
2. √ [解析]《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 × [解析]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
4. × [解析]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5. √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6. √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 × [解析]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仅具备公司设立的条件,而不履行公司设立登记程序,公司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8. × [解析]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9. √ [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0.√ [解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1.√ [解析]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12.×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知识的把握。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
13.X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可撤销合同类型的辨别。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求或为难处境,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其订立的合同属于乘人之危的合同。
14.×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担保法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认识。《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适用后者。
15.× [解析]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16.× [解析]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即承诺生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
17.× [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只需要具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邀请不
是必须的。
18.√ [解析]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19.× [解析]要约可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0.√ [解析]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21.×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2.√ [解析]《担保法》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3.√ [解析]有些合同成立之后尚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方能生效,质押合同为此类合同,即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4.× [解析]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25.X [解析]持票人如果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6.×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7.× [解析]我国《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对此作了限制解释,即:“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同一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银行只能就物的担保以外的贷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第三人为该贷款提供物的担保的,银行才可以任意选择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8.×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0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29.×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3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0.× [解析]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1.×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甲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已经超过了时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其请求不予支持。
33.√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嘲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本题中甲公司以合同中没有约定产品质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是违法行为。
34.×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银行可以行使撤销权且没有超过时限,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请求。
35.×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1条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根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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