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 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 |
认定 | 银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1)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类 ①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 ②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180天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 (2)抵债损失类: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剩余债权 (3)灾害事故类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
不能作为呆账核销的债权 | (1)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银行未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 (2)违反法律、法规,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 (3)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 (4)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 |
申报 | (1)提供确凿证据,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2)不能提供确凿证据的呆账,不能核销 |
审查要点 | (1)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 (2)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
审批上报 | 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2)具体授权额度按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
经审核批准核销后,首先冲减贷款呆账准备金 | |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账务处理,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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