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会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遵循“担保发放、微利贴息、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对象特殊,主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
1.贷款对象
2.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上浮。
3.贷款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长期限,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延长还款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在原贷款到期日基础上顺延,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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