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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精讲讲义(27)

来源:233网校 2011-03-17 09:47:00
导读:考试大提供了“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精讲讲义”,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加深理解,轻松顺利通过考试。

  三、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信用对于个人非常重要,被称作第二张身份证。对于我国社会来说,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体系也非常重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尽快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能有效地扩大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增加贷款覆盖范围,改善和调整信贷结构,从而达到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不良率、控制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的目标。建立健全个人征信系统,已成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的当务之急。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以及消费者个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1.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得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中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必须的依据,从制度上规避了信贷风险

  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简化了银行收集、审核信用卡及个人贷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繁杂劳动,节约了发放信用卡及贷款的成本,同时简化了申请人的各种申办手续。有利于银行大力拓展业务,从机制上保障银行防范风险的手段。

  2.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商业银行准确判断个人信贷客户的还款能力

  通过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信用活动的记录和收集,同时还可以了解到每一个贷款客户在各个银行的历史贷款经营活动状况,帮助银行准确评价一个人的用款、还款能力,以便于在发放信用卡或个人贷款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消除了商业银行的“信贷盲区”,多头贷款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对个人信用还款能力的判断更趋客观,使得同意或拒绝贷款申请的依据大大增加,降低了银行贷款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

  3.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有助于识别和跟踪风险、激励借款人按时偿还债务,支持金融业发展

  信用信息有助于放款机构更好地评估和监测风险,增加信贷总量,通过建立按期还款的信用记录,征信制度可以有效地扩大向边缘借款人的贷款范围。

  4.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本身利益,提高透明度

  信用的真正危险,不在于它的使用,而在于它的滥用。消费者可能会错误地使用信用并导致非常大的损失。由于过度地使用了信用,一些消费者会发现,他们最终不能偿还他们所借的款项,或者不能为所购买的商品进行定期支付。信用工具的存在很容易引起不谨慎消费者的错误决策。然而,伴随着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完善起来的一些法律被制定用来保护消费者,使其能够正确理解信用活动并免受信用提供者不公正行为的侵害。

  5.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风险预警分析

  该系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阶段动态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变化趋势,及时采取催收手段或增加信贷产品和服务。在资产保全阶段,该系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查找借款人的有效资产,了解该人在其他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重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定资产保全措施。

  6.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保障

  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使得信用贷款的覆盖面扩大,可在最大限度上扩展客户资源,同时通过银行对客户资信的评定,使得信用等级高的客户能获得最大额度的贷款。宏观来说,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实现信用监管,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可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

  四、个人征信立法状况

  1.一般征信法规

  目前,最重要的当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

  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即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的信息是个人信用交易的原始记录,商业银行和征信服务中心不增加任何主观判断等。

  2.个人隐私保护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要实现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方便群众借贷,防范信贷风险,又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人民银行在加快数据库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制度法规的建设。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合法使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法规,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商业银行只能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在审核个人贷款、信用卡申请或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个人信贷业务,以及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及信用卡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在进人该系统时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对每一笔信用报告的查询操作,并加以记录。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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