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检查
1.对借款人的检查
发现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进行纠正,对借款人拒绝纠正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一定月数(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程序,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事件的。
2.对保证人的检查
发现保证人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对于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经济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3)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发生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保证人拒绝贷款银行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5)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对抵押物的检查
发现抵押物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对于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1)抵押人未妥善保管抵押物或拒绝贷款银行对抵押物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未将损害赔偿金存入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的;
(3)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贷款本息的清偿,抵押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4)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5)抵押人经贷款银行同意转让抵押物,但所得价款未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6)抵押物被重复抵押。
4.对质押权利的检查
发现质押权利出现下列情况的,应限期要求借款人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对于借款人拒绝或无法更换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的,应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合同。
(1)质押权出现非贷款银行因素的意外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向贷款银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2)出质人经贷款银行同意转让质押权,但所得价款未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3)质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质押人赠与、转让、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的。
5.对开发商和项目以及合作机构的检查
(1)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及账务状况;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3)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4)项目销售情况及资金回笼情况;
(5)产权证办理情况;
(6)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7)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情况;
(8)合作机构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等;
(9)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