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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三章重点:支付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6-01-04 09:52:00
导读:233网校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小编整理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第三章重点:支付管理,供大家学习参考!更多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导信息,请关注233网校银行从业考试站点

  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原则上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①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②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③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贷后管理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1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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