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管理严重失控。
(1)母公司未考核员工的素质就委以重任。里森无交易执照,无衍生品方面的专门训练。显然,里森缺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专业素质,更不具备担任重要负责人的条件。而中航油事件的主角——陈久霖,主要依靠母公司对国内航油市场的垄断以及中航油对母公司航空煤油采购权的独揽,创造了中航油在新加坡兴旺发达的景象。
(2)岗位安排违反内控原则,子公司个人权力缺乏制约。根据内部控制原则,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两岗位必须由不同的人担任,但巴林总部却安排里森为BFS的场内交易经理兼结算部主管,明显违反了内控原则。在其大肆妄为、违规操作、放胆冒险的过程中,BFS竟然没有任何部门人员可以制约他的行为。内控约束丧失到此地步,风险岂能不膨胀?巴林岂能不灭亡?
比里森更甚,中航油集团不仅任命陈为子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还让他代表母公司来监管子公司。这种经营者与监管者双重角色的岗位安排使得陈久霖的个人权力超过了公司制度。正是由于个人权力超越制度约束,从上至下,风险意识淡薄,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最终导致了中航油不可避免的厄运。
(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作用失效。按巴林银行的管理体系,里森应向巴林驻新加坡的南亚地区业务经理西蒙、日本的巴林证券负责衍生工具交易主管迈克、伦敦巴林银行金融成果部负责人罗恩汇报工作。但这种模糊的管理方式毫无监督作用,让里森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自己的业务。巴林银行的监管部门缺乏一个职责明确、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运转机制,其监管工作的许多漏洞已明显违反了一个有理性的监管部门可能有的正常逻辑,这是造成巴林倒闭的深层次原因。
中航油集团未能及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任命陈久霖担任子公司董事长和执行总裁的同时,还任命他为母公司副总经理,派驻新加坡作为子公司的实际监管者。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母公司从一开始就失去了对子公司的监控,除了听取陈久霖单方面的汇报,无法知情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子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可见,同巴林银行一样,中航油集团缺乏有效运转的监控制约机制,未能履行作为母公司应尽的职责,这是中航油事件的重要根源。
(4)母公司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反而纵容。巴林银行从一开始就完全了解里森身兼交易及结算主管的事实,鉴于里森频繁汇报的高额“利润”,一直默认BFS的非常规运作,不仅不采取措施严加制止,还采取高奖励政策刺激交易,并源源不断汇出保证金支持。在1994年第3季度对BFS的内部审计中,巴林银行总部曾指出BFS实行的体制安排对BFS的经营可能会造成风险,但之后也未及时出台补救措施。可以说,巴林银行高层对巴林倒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他们这种对子公司的违规行为置若罔闻、放纵自流的态度推动了巴林一步步迈向深渊。
同样,中航油集团也是从一开始就知道陈久霖经营者与监管者的双重角色,也明白母公司对中航油起不到监控作用,但并没有及时调整职位安排,加强对子公司的监控力度,却放任中航油的自行发展。一直等到2004年10月8日汇报时,母公司方才知晓子公司发生的一切,却又不采取正确的风险应急措施,及时斩仓,将亏损止于1.8亿美元。母公司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对子公司的非常态情况不予纠正、反予纵容,对于子公司的破产也有责任。
2.外部监管存有漏洞。
(1)交易场所的监控有缺陷。巴林事件中,SIMEX的疏漏之处在于没有按会员经纪行的当地经调整可接纳资产净值而设持仓限额,造成其无法及时监督巴林的持有合约数量及保证金缴纳情况,以致后来演变成无法控制的风险。此外,尽管SIMEX一直对BFS的操作提出问题,但鉴于巴林过去的业绩,以及为了吸引客户和实现建立亚洲金融中心的目标,对BFS采取了过度宽容和信任的态度,没有迅速采取追查行动并把问题告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这亦是造成风险扩大的一个因素。对于中航油在新加坡从事的期权交易,由于是场外交易,不涉及公共投资者,因而缺乏政府监管,成为监管的空白地带。这样的监管缺位自然无法监控中航油的交易情况,也无法通过制度约束,使其风险低于其所能承担之限。
(2)政府当局的监控失效。英格兰央行允许巴林银行与集团内的巴林证券在会计财务申报上使用“单一综合”模式,即两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可视为同一机构下不同部门之间的往来,在计算银行资本充足比率时合并计算。这样的监管模式无法有效地执行监督职能。另外,英格兰银行法规定,任何银行在没有通知英格兰央行之前,对单一借款人的预支金额不允许超过该银行资本的20%。巴林银行就是在没有通知英格兰央行的情况下,对BFS预支了其银行总资本2倍的资金。
中航油在国内主要归证监会直接监管,归国资委间接监管。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是中航油75%国有股份的真正股东,其对中航油的监管是通过所属中央企业及中航油集团来实现,而中航油集团对中航油监管的缺失使得国资委的监管也名存实亡。另外,尽管中航油是中航油集团绝对控股的企业,但由于其是在新加坡注册并上市的,主要接受所在地监管和股东监控,国内现行法规还无法对中航油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中国证监会对该如何监管类似中航油的公司还无明确的办法。证监会是在事件暴露后才发现问题的。
(3)跨国监管难题。衍生品交易是在国际范围进行,而各国政府的监管条例大都局限于本国之内。巴林事件中,英格兰央行仅负责对巴林银行的监管,而BFS却受SIMEX、TSE、OSE和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的监督和管理,这四家交易所又分别受新加坡货币监理署和日本中央银行的监管。三个国家分别监管不同机构,其中的SIMEX和OSE又是日经指数的交易对手。显然,缺乏全球性的协调及信息沟通也是巴林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类似地,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在国内注册,而子公司中航油在新加坡注册,但我国的监管条例局限在国内,导致我国的监管规定无法有效约束中航油的行为。这样的跨国监管难题对于我国尚未发展成熟的政府监管更为棘手。与巴林倒闭案例一样,缺乏与新加坡当局的协调和信息沟通亦是未能及时抑制中航油情况恶化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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