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行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计划、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信贷管理体制。
统一制度总行负责全行信贷制度的制定、颁布、修改、解释、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各分行根据总行制定的信贷制度,结合本行信贷业务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统一计划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度货币、信贷安排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全行信贷业务的需要,由信贷部门提出全行的信贷计划,纳入计划财务部门的综合经营计划,逐级下达。
各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制定本行的年度信贷计划,纳入本行计划财务部门的综合经营计划。
逐级管理总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置信用审查部门,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实行逐级信贷管理。
分级经营总行、各级分支机构应设置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级的信贷业务。
根据客户不同的类型以及授信制度业务品种不同的特点,银行建立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例如:对于质押、银行担保、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出口押汇业务,客户通过初选后,可由分支行授权的机构审批。直接进行交易操作。
对于可评级客户,由有权审批人运用定性和定量标准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进行客户风险评级,确定授信额度上限,各种具体的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逐笔审查并在被授权人的授权内审批。其中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经审批机构切块后,由国际业务部专项控制。
差别授权
根据被授权(各分支机构)人信贷管理水平、资产质量、业务规模和客户风险状况等,在审批授信时授予不同的审批权限。
总行信用审查委员会是全行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授权机构
总行以下各级授权对象为:直属分支机构分行信用审查委员会、分行行长。(以授权书为准)。
直属分行可视情况向分支机构授信主管、信用审查委员会、行长转授权
逐级管理
银行建立严格授信风险垂直管理制度,下级机构服从上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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