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对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客户评级的评价主体是商业银行,评级目标是客户违约风险,评价结果是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PD)。
(1)违约的定义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定义,当下列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债务人即被视为违约:
①商业银行认定,除非采取追索措施,如变现抵押品(如果存在的话),借款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
②债务人对于商业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含)。若债务人超过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新核定的限额小于目前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作逾期。
③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银行停止对贷款计息;
在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信贷质量出现大幅度下降,银行冲销了贷款或计提了专项准备金;
银行将贷款出售并相应承担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银行同意消极债务重组,由此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减免或推迟偿还本金、利息或费用,造成债务规模减少;
就借款人对银行的债务而言,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的状况;
债务人申请破产,或已经破产,或处于类似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偿还银行债务。
(2)违约概率
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违约概率被具体定义为借款人内部评级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高者。巴塞尔委员会设定0.03%的下限是为了给风险权重新定下限,也是考虑到商业银行在检验小概率事件时所面临的困难。
违约概率的估计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单一借款人的违约概率;二是某一信用等级所有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估计其各信用等级借款人所对应的违约概率,常用方法有历史违约经验、统计模型和外部评级映射三种方法。
与违约概率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违约频率,即通常所说的违约率。违约频率是事后检验的结果,而违约概率是分析模型作出的事前预测,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与违约概率容易混淆的另一个概念是不良率,使不良债项余额在所有债项余额的占比,二者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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