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 银行初级 > 初级《风险管理》 > 初级风险管理学习笔记

公共基础辅导: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一)

来源:233网校 2009-05-09 10:37:00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7.3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定金担保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把银行从业站加入收藏夹】★【更多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银行从业站

相关阅读

添加银行学霸君或学习群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银行从业书籍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