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国家风险主权评级
国际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时,由于别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国家风险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政府未能履行其债务所导致的风险(主权风险),也包括主权国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的能力和意愿。对国家风险的计量可以通过主权评级来实现。
主权评级指各国直接或间接影响债务人履行其对外偿付义务的能力和意愿的测试与排名。目前,比较通用的主权评级模型是由经济学家坎托和帕克(Cantor & Packer,1996)提出的,CP模型回归了标准普尔和穆迪赋予的主权风险评级,利用49个国家的横截面数据,测量出主权风险评级中作为决定因素的8个变量:
①人均收入:人均GNP(千美元)。
②GDP增长:年均实际GDP增长(%)。
③通货膨胀:年均消费价格通胀率(%)。
④财政平衡:相对于GDP的中央财政年均盈余(%)。
⑤外部平衡:相对于GDP的资本项目年均顺差(%)。
⑥外债:相对于出口的外币债务(%)。
⑦经济发展指标:IMF的工业化国家分类(1=工业化;0=非工业化)。
⑧违约史指标:1970年以来的外币债务违约(1=违约;0=未违约)。
朱特勒和麦卡锡(Juttner & McCarthy,2000)对上述CP模型适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的新兴市场国家主权评级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增加了下述5个变量,并运用回归分析对CP模型进行了扩展:
⑨利差变量:某国和美国相同期限的政府债务之间的利率差。
⑩金融部门潜在问题资产占GDP的百分比。
金融系统因政府而产生的或有负债与GDP之比。
私人部门信贷增长的变化率(用对GDP的百分率表示)。
实际汇率变量(用购买力平价作为均衡基点)。
与其他信用风险评级/评分相比,主权风险评级需要更多的经验判断,与其说它是一门精确的科学,不如说它是一门蕴含着不可预见性的艺术。
背景知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
《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资产分为四大类,分别以相应的权重(K)反映其风险大小: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央政府的债权风险暴露权重为0;
对于OECD的商业银行及OECD以外的中央政府的债权风险暴露权重为20%;
抵押贷款的风险暴露权重为50%;
其他所有商业银行、企业、个人的风险暴露权重都为100%。
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8%。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商业银行所有债项风险暴露额与对应权重乘积之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构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明确最低资本充足率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主要风险来源,而且对信用风险的计量提出了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初级法、内部评级法高级法三种方法。
【单选】下列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信用风险量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提出了信用风险计量的两大类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B. 明确最低资本充足率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主要风险来源
C. 外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用于外部监管的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
D. 构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
答案:D
信用风险评级分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外部评级是专业评级机构对特定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的整体评估,主要依靠专家定性分析,评级对象主要是政府或大企业;内部评级是商业银行根据内部数据和标准(侧重于定量分析),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及债项的交易风险进行评价,并据以估计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作为信用评级和分类管理的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不同,提出了信用风险计量的两大类方法:标准法,基于商业银行资产的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方式计量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基于商业银行自身健全和完备的内部评级体系计量信用风险,但必须经过监管当局的技术检验和正式批准。
1.标准法
①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分为对主权国家的债权、对一般商业银行的债权、对公司的债权、包括在监管零售资产中的债权、以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表外债权等13类;
②对主权、商业银行、公司的债权等非零售类信贷资产,根据债务人的外部评级结果分别确定权重,零售类资产根据是否有居民房产抵押分别给予75%、35%的权重,表外信贷资产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换为信用风险暴露;
③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抵押、担保、信用衍生工具等信贷资产的风险敏感性,但缺点也很明显:过分依赖于外部评级,对于缺乏外部评级的公司类债权统一给予100%的风险权重,缺乏敏感性;此外,也没有考虑到不同资产间的相关性。
【单选】在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标准法的缺点不包括( )。
A.过分依赖于外部评级
B.没有考虑到不同资产间的相关性
C.对于缺乏外部评级的公司类债券统一给予100%的风险权重,缺乏敏感性
D.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提高了信贷资产的风险敏感性
答案:D
2.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要去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内部评级体系,自行预测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等信用风险因素,并根据如下权重公式计算每笔债项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K):
(1)公司、主权及商业银行暴露
①非违约风险暴露
②违约风险暴露
(2)零售暴露
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依赖程度的不同,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
①初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客户评级估计每一等级客户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采用监管当局的估机值;
②高级法要求商业银行运用自身二维评级体系自行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期限。
初级法和高级法的区分只适用于非零售暴露,对于零售暴露,只要商业银行决定实施内部评级法,就必须自行估计PD和LGD。
【单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使用基于( )的方法来计量违约概率、违约损失,并据此计算信用风险对应的资本要求。
A.外部评级体系
B.内部评级体系
C.宏观评级体系
D.微观评级体系
答案:B
信用风险监测是风险管理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指信用风险管理者通过各种监控条件,动态捕捉信用风险指标的异常变动,判断其是否已经达到引起关注的水平或已经超过阈值。信用风险监测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