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限额是商业银行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管理的体现方式和管理手段之一。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1)授信集中度限额
(2)总体组合限额
设定组合限额主要可分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按某组合维度确定资本分配权重。
第二步,根据资本分配权重,对预期的组合进行压力测试,估算组合的损失。
第三步,将压力测试估算出的预计组合损失与商业银行的资本相对比。
第四步,根据资本分配权重,确定各组合(按行业、按产品等)以资本表示的组合限额:
以资本表示的组合限额=资本×资本分配权重
第五步,根据资本转换因子,将以资本表示的该组合的组合限额转换为以计划授信额表示的组合限额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超过组合限额。
商业银行应尽快采取措施将组合敞口降低到限额之下。
组合限额一旦被明确下来,就必须严格遵守并得到良好维护。
18.信贷审批
贷款定价
(1)贷款定价的决定要素
贷款定价的形成机制比较复杂,市场、银行和监管机构这三方面是形成均衡定价的三个主要力量。贷款定价通常由以下因素来决定:
贷款最低定价=(资金成本+经营成本+风险成本+资本成本)/贷款额
资金成本包括债务成本和股权成本,经营成本以所谓的部门成本包括在价格计算中。
风险成本一般指预期损失。
资本成本主要是指用来覆盖该笔贷款的信用风险所需要的经济资本的机会成本。在数值上等于经济资本与股东最低资本回报率的乘积。
RAROC在贷款定价中应用的一般公式为:
RAROC=(某项贷款的一年收入-各项费用-预期损失)/监管或经济资本
式中,预期损失代表商业银行为风险业务计提的各项准备,而经济资本则是用来抵御商业银行的非预期损失所需的资本。
(2)贷款定价的影响因素
贷款定价不仅受单个借款者风险的影响,还受商业银行当前资产组合结构的影响。
贷款发放
(1)授权管理
授信权限管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①给予每一交易对方的信用须得到一定权利层次的批准;
②集团内所有机构在进行信用决策时应遵循一致的标准;
③债项的每一个重要改变(如主要条款、抵押结构及主要合同)应得到一定权利层次的批准;
④交易对方风险限额的确定和单一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应符合组合的统一指导及信用政策,每一决策都应建立在风险—收益分析基础之上;
⑤根据审批人的资历、经验和岗位培训,将信用授权分配给审批人并定期进行考核。
(2)授信审批
授信审批或信贷决策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审贷分离原则。
②统一考虑原则。
③展期重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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