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控制
限额管理
定义:限额是指针对一定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银行能接受的最大风险暴露
1.单一客户限额管理:
MBC=EQ*f(CCR)。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
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MBC)。一般来说,决定客户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其中,MBC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EQ是指所有者权益;LM是指杠杆系数;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关系。
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的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业务一并加以考虑。从理论上讲,只要决定的授信限额小于或等于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具体数值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这也是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一种体现。商业银行在决定客户的授信限额时还要受到商业银行政策因素,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的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从理论上讲,客户损失限额是通过商业银行分配至各个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
2.集团客户限额管理:
确定总体额度——测算各成员单位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最终核定
虽然集团客户与单个客户授信限额管理有相似之处,但从整体思路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集团授信限额管理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授信限额;
第二步,根据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同时,使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授信限额以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由于集团客户内部的关联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在对其进行授信限额管理时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统一识别标准,实施总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过度授信;
主办银行牵头,协调信贷业务,一般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银行机构或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所在地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或主办行,建立集团客户小组,全面负责对集团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授信协调以及跟踪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