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贷业务的层面,商业银行分散信用风险、降低信贷集中度的通常做法就是对客户、行业、区域和资产组合实行授信限额管理。
从银行管理的层面,限额的制定过程体现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损失的容忍程度,反映了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政策要求和风险资本抵御以及消化损失的能力。
一、限额管理
限额是指对某一客户(单一法人或集团法人)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暴露,它与金融产品和其他维度信用风险暴露的具体状况、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经济资本配置等因素有关。
1.单一客户限额管理
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针对单一客户进行限额管理时,首先需要计算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能力,即客户凭借自身信用与实力承受对外债务的最大能力,或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一般来说,具体决定一个客户(个人或企业/机构)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MBC(MaximumBorrowingCapacity)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
EQ(Equity)是指所有者权益;
LM(LeverModulus)是指杠杆系数;
CCR(CustomerCreditRating)是指客户资信等级;
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系数。
客户与商业银行系双向选择关系。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一并加以考虑。
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决定客户授信额度还受到其他相关政策的影响,例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调节系数的取值。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CustomerMaximumLossQuota,CMLQ)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受的损失限额(或对该客户的风险容忍度)。
总结:当客户的授信总额超过上述两个限额中的任何一限额时,商业银行都不能再向该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