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法
重点:八大类业务条线;不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系数
标准法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划分为八大类业务条线,计算时需要获得每大类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然后根据各条线不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系数β,分别求出对应的资本,最后加总八类产品线的资本,即可得到商业银行总体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在各产品线中,总收入是个广义的指标,代表业务经营规模,因此也大致反映了各产品线的操作风险状况。β代表商业银行在特定产品线的潜在操作风险损失与该产品线总收入之间的关系。
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对应业务条线时,应确保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架构;
(2)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3)商业银行应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定期根据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
(4)商业银行应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内部报告路线;
(5)商业银行应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在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并确保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二、替代标准法
重点:在具体计量中,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3.5%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监管资本计算方法与标准法完全相同。
替代标准法是介于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之间的过渡方法。商业银行使用替代标准法应当能够证明使用该方法与使用标准法相比,能够降低操作风险重复计量的程度。
在具体计量中,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3.5%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监管资本计算方法与标准法完全相同。
替代标准法下的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分别为:
零售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零售银行业务条线
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l2%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3.5%×前三年商业银行业务条线贷款
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5%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贷款余额中还应包括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在替代标准法中,商业银行对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可以按照标准法计算,也可以用其他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与18%的乘积代替。
三、高级计量法
资格要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架构,拥有完整且确实可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拥有充足的资源支持在主要产品线上和控制及审计领域采用该方法。
定性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设置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岗位,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包括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控制政策和程序、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操作风险报告系统,以及操作风险控制/缓释策略。在采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经济资本时,商业银行必须:
(1)将操作风险评估系统整合到日常风险管理流程;
(2)将评估结果作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流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风险报告、管理报告、资本分配和风险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
(3)在全行范围内对主要业务条线分配操作风险资本,并采取激励手段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4)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操作风险暴露和损失情况,并明确规定处理程序,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以正式文件形式制定内部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违规的处理办法;
(6)定期对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计量系统进行内部和/或外部审计,审计内容必须涵盖业务部门的活动和操作风险管理岗位情况;
(7)验证操作风险计量系统,验证的标准和程序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