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用风险管理
第四节 信用风险控制
考点:限额管理(★★★)【点击试听>>听老师讲解】
(一)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
由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仅银行可以选择客户,客户也可以选择银行,任何一个客户都可以在几家商业银行开户并取得授信。因此,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的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业务一并加以考虑。从理论上讲,只要决定的授信限额小于或等于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具体数值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这也是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一种体现。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在决定客户的授信限额时还要受到商业银行政策因素,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的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当上述各类因素为正面影响时,对授信限额的调节系数大于1;而当上述各类因素为负面影响时,对授信限额的调节系数小于l。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
当客户的授信总额超过上述两个限额中的任一限额时,商业银行都不能再向该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业务。
(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
集团授信限额管理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授信限额;
第二步,按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最高授信限额。同时,使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授信限额以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三)国家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国家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进行管理的额度框架。
区域风险限额管理与国家风险限额管理有所不同,我国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区域风险限额管理是有必要的。
(四)组合限额管理
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设定组合限额,可以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面的某些方面(如过度集中于某行业、某地区、某些产品、某类客户等),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
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1.授信集中度限额
授信集中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过于集中在下列某一类组合中:①单一的交易对象;②关联的交易对象团体;③特定的产业或经济部门;④某一区域;⑤某一国家或经济联系紧密的一组国家;⑥某一类产品;⑦某一类交易对方类型(如商业银行、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⑧同一类(高)风险/低信用质量级别的客户;⑨同一类授信安排;⑩同一类抵押担保;⑥相同的授信期限。
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其中,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是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对于刚开始进行组合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主要设定行业和产品的集中度限额;在积累了相应的经验而且数据更为充分后,商业银行再考虑设定其他维度上的组合集中度限额。
2.总体组合限额
总体组合限额是在分别计量贷款、投资、交易和表外风险等不同大类组合限额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设定每个维度(如行业)的限额,并利用压力测试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资本弥补极端情况下的损失;如果商业银行资本不足,则应根据情况调整每个维度的限额,使经济资本能够弥补信用风险暴露可能引致的损失;最后将各维度的限额相加得出商业银行整体组合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