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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9-01-24 00:00:00
  1.关于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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