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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共基础课堂讲义第七章(2)

来源:233网校 2009-04-03 10:35:00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变化:

  (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抵押人及其动产的抵押做了特别规定,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最高额抵押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质押

  1.质押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

  我国《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而《物权法》虽然也强调“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并没有对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效力直接联系起来,而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物权法》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也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4.权利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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