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 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适用和解程序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的机会,同时,也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债务清偿。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的核心工作,具体步骤:首先是破产宣告,其次是变价和分配,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7.5.4 破产财产的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6 票据法律制度
7.6.1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 票据是要式证券
(3)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 票据是流通证券
(5) 票据是文义证券
(6) 票据是设权证券
(7) 票据是债权证券
7.6.2 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
3.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4.替代货币作用。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商人的货币。
5.信用作用
7.6.3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6.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6.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7.7 合同法律制度
7.7.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