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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共基础课堂讲义第八章(4)

来源:233网校 2009-04-04 00:00:00
  8.3.6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单位也可构成本罪,因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财产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8.3.7 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务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8.4.1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有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三是刑法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8.4.2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一样,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4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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