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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共基础课堂讲义第十章(2)

来源:233网校 2009-04-07 11:51:00
  10.3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 
  10.3.1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10.3.2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10.3.3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10.3.4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10.3.5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10.3.6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10.3.7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 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 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10.3.8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10.3.9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10.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0.4.1 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10.4.2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10.4.3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10.4.4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物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物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10.5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10.5.1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10.5.2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10.5.3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10.5.4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银行从业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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