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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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
自然人 |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含公民、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
法人 |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 |
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行政权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 ||
事业单位法: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文教体卫新闻) | ||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 ||
非法人组织 |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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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
民事法律行为 |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
代理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 | ||
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时。 | ||
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进行代理行为(不违法)。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
三、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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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 |
合同的订立 |
当事人订阅合同应采取要约(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约可以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可以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做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 |
合同的生效 |
合同成立(事实问题)是合同生效(法律评价问题)的前提。无效合同(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救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 |
合同的履行 |
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因不可归责双方原因而使合同显失公平)。 | |
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详见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 ||
担保:见第八章四、担保法律制度) | ||
违约责任 |
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