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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银行从业公共基础考点分析(5)

来源:233网校 2009-05-28 00:00:00

  3、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1)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止07年4月1日,包括12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意义: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大大推动了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

  时间 事件

  1979年 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1986 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推广(1986年初不到1000家,1988年底3265家,1994年底5200家)

  1994年 国务院决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 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2005年11月28日 安徽省内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成立徽商银行

  截止2006年6月 9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2006年4月26日 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2006年11月8日 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开业

  2007年1月24日 由江苏省内1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成立了江苏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二是跨区经营,三是联合重组。4、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时间 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1957年底 全国成立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20世纪70年代 将信用社先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后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实际上走了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 以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目的,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将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

  2001年11月29日 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 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截止2006年底 全国共批准13家农村商业银行、80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

  附注: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

  对比项目 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组成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

  设立地区 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农业比重低,对支农服务要求较少 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制。

  股权设置 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

  法人治理 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对比项目 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资金来源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可吸收公众存款。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设立方式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资金运用 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

  可办理银行各类业务 可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各项业务 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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