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多选)
制定职业操守的宗旨或目的:
(1)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2)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3)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
(4)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
(6)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考点2(单选或判断)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考点3(单选或判断)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考点4(多选)
职业价值理念的核心:(1)诚信;(1)合规;(3)尽职。
考点5
从业人员
(1)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2)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非银行经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货币经济公司等,也适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称谓。
(4)广义讲,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派遣工,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
(5)其他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
考点6(多选)
职业操守适用范围(职业操守的监督者):(1)所在机构;(2)银行业自律组织;(3)监管机构;(4)社会公众。
考点7
从业基本准则
(1)品行正直,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
(2)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
①法律法规――面;
②行业自律规范――线;
③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点。
(3)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4)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
①专业知识;
②专业资格;
③专业能力。
(5)勤勉尽职
①勤勉谨慎;
②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
③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6)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①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
②保护客户信息;
③保护客户隐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客户信息: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提供授信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所掌握得客户得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个人客户得婚姻及家庭状况,及其他不愿被他人所知悉、掌握得情况。
(7)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
①尊重同业人员;②公平竞争;③禁止商业贿赂。
考点8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1)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建议的金融产品的①特性、②收益、③风险、④法律关系、⑤业务处理流程及⑥风险控制框架。
(2)监管规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3)规避:是指为逃避法律、法规中①禁止性、②义务性以及③程序性规定而采取的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掩盖非法或违规事实的行为。
(4)监管规则的内容和范围:①银行机构设立的条件;②银行业务范围;③业务准入;④经营管理;⑤业务运营;⑥风险控制;⑦资产负债管理。
两个类别、三条必须做到、三个不妥行为请自己学习!
(5)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是银行日常运营中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
(6)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
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7)利益冲突:
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原则:
①诚实守信②公平合理③客户利益至上。
处理潜在利益冲突原则: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两个义务、六条不妥行为请自行学习!
(8)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①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③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①金融交易达成;②金融交易价格的重大信息;③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④重大投资行为;⑤面临的重大诉讼;⑥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信息。
五条禁止性规定请自行学习!
(9)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了解客户是银行依法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10)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11)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①衣着得体、②态度稳重、③礼貌周到。
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
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12)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
①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②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③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如V客户)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13)风险提示:
向客户建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建议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①法律风险、②政策风险以及③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14)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
①被代理人的名称、②产品性质、③产品风险和④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⑤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15)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①信用环境、②所处行业情况以及③财务状况、④经营状况、⑤担保物的情况、⑥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①调查、②审查和③授信后管理。
(16)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17)礼物收送:
两个前提:①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
②在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
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商业贿赂的含义:
一是提供贿赂的行为;
二是接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
(18)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19)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考点9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1)尊重同事:
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2)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①提示、②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③报告。
考点10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1)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②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银行机构的无形资产:①商业秘密;②知识产权;③专有技术;④形象;⑤声誉。
(2)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3)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
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离职三个步骤:①交接工作;②归还办公物品;③废止劳动合同。(4)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利益冲突:是指本职岗位和兼职岗位存在竞争关系,顾及一方利益便会损害另一方利益。
利益输送:是指利用本职为本人或兼职单位牟利,或者利用兼职为本人或本职单位牟利。
(5)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6)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7)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8)媒体采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9)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考点11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①互相尊重,②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③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④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2)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3)同业竞争(出题点集中):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考点12
(4)同业竞争行为规定:
①坚持公平、有序竞争原则;
②不得恶意抢夺客户;
③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④不得以非正常价格开展业务或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
⑤不得虚假陈述;
⑥不得使用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
(1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考点14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1)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为什么要对银行进行审慎的监督与管理:
(3)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4)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①完整、②真实、③准确。
(5)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9项禁止行为:(P313)
考点15附则
(1)惩戒措施: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①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②通报同业。
(2)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3)本职业操守经2007年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