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钱概述——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类别 |
阶段/方式 |
具体内容 |
洗钱过程 |
处置阶段 |
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
培植阶段 |
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 |
融合阶段 |
又称甩干,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合法掩盖。 | |
洗钱方式 |
借用金融机构 |
包括匿名存款、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保密天堂 |
瑞士、开曼、巴拿马、巴哈马等,其特征是: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自由的公司法(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 |
空壳公司 |
亦称提名人公司(指为匿名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 | |
现金密集行业 |
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通过虚假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 |
伪造商业票据 |
在甲国购买信用证(进口业务)、伪造提货单在乙国兑现货款 | |
走私 | ||
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 ||
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类别 |
事件/内容 | ||
大事记 |
2006年10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通过(共7章37条) | |
2007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施行 | ||
反洗钱法主要内容 |
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具体的义务;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 |
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反洗钱职责 |
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 ||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