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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6.1)

来源:233网校 2010-12-01 09:09:00
导读: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第6章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2.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 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万以上,1-5倍罚款;50万以下,50-200万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追究刑责。

  6.1.5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 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

  2.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样式、版面、签章等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3.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依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但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6.1.6 存款合同

  1. 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 存款合同的订立

  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 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

  存单或进账单是存款债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现形式。

  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 存款合同的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 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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