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6.2.1 授信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统一授信原则
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的表内外各种信用发放形式和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4. 统一授权原则
6.2.2 授信审核
(1)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2)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
(3)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4)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6.2.3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 贷款业务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贷款业务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街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贷款人
借款人
2.《商业银行法》对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八条,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8%
(二)贷款余额≤存款余额75%
(三)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0%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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