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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7.1)

来源:233网校 2010-12-02 09:12:00
导读: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第7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二、知识要点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分为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大部分,民事法律部分包括民事权利和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担保法律制度。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有关知识;集中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形式;并重点介绍了代理的概念、特征、种类、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等内容。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是层次较高和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规范,该部分是对民事法律知识进行提高和升华的法律知识,对于拓宽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面,夯实专业基本功和培养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分别从担保概念、担保期间、担保金额、成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方面介绍了与银行业务最相关的三种担保形式,即保证、抵押和质押,而对另外两种担保形式—定金和留置则不作介绍。

  通过《公司法》的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组织机构和独特的法律制度,尤其要掌握公司的终止制度。

  通过《票据法》的学习,了解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法律关系以及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瑕疵等方面的基本理论。

  在现代社会,合同是从事一切民商事活动的工具,其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本章还主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批准和登记、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其范围。

  7.1 民事权利主体

  7.1.1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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