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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精讲: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来源:大家论坛 2011-07-04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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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做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9.3.1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本罪区别于非法集资等行为(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重要特征之一。
  9.3.2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需要分情形进行讨论,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是否被骗。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3.3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即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9.3.4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司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9.3.5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9.3.6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本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9.3.7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9.4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9.4.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
  本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9.4.2行贿及受贿罪
  1.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本条不是银行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但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只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9.4.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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