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信托公司
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金融租赁公司
依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5.汽车金融公司
依据自2008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
依据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货币经纪公司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