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概述
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共219条。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
(三)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资本法定;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经理、监事会。
(五)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出现公司解散情形的,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
五、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
(一)票据的功能
汇兑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替代货币作用、信用作用。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出票: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受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3.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六、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1.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律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可撤销的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行、诚实信用、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能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违约金责任;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定金责任;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