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8.3.1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8.3.2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作为兜底条款,意在涵盖其他类型的贷款诈骗形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如果造成贷款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骗取贷款罪。
8.3.3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8.3.4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3.5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即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本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闲而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遴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