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9.2.1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
银行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负债经营的行业,声誉是银行的生命线。声誉风险可能导致银行客户流失甚至银行挤兑,将银行置于濒临倒闭的边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所服务的机构的声誉。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对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恪守,不能够以任何理由违反和抗辩。
9.2.2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树立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合规风险是银行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9.2.3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是银行业从业人员从业的基本前提。由于社会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银行业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资格是指通过考试或认可而取得的各种资格。
能力是通过学习和实践所具备的技能,包括理论水平、实务操作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等。取得一定的从业资格认证,是从业人员具备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的一种证明。
9.2.4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9.2.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客户信息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提供授信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所掌握的客户的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个人客户的婚姻及家庭状况及其他不愿被他人所知悉、掌握的情况。
9.2.6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公平竞争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金融服务的种类、质量和效率等手段,而不是靠低价销售、贬低对手、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同时,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共同建立合作共赢的良好行业风气。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不如实入账将会被认为是商业行贿或受贿行为,一旦发生,就将面临法律或纪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