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银行类别:经营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成立,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即“两基一支”)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
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4月成立,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成立,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政策性银行的改革:2007年1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行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2、大型商业银行:
工、农、中、建、交被称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
(1)工商银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2005年10月28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农业银行(时间:事件)
1979年初:恢复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
2007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推进其股份制改革
(3)中国银行(时间:事件)
1912年成立:至1949年期间,曾是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外贸专业银行,并将分支机构拓展到海外。
1979年: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2004年8月26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中国建设银行(时间:事件)
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曾隶属财政部
1979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
2004年9月17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交通银行(时间:事件)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中小商业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两大类
(1)股份制商业银行
截止07年4月1日,包括12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意义: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大大丰富了对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方便了百姓生活;另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整体商业银行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在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是很多重大措施的“试验田”,大大推动了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难、结算难、借贷难”的矛盾。
(时间:事件)
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
1986: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推广(1986年初不到1000家,1988年底3265家,1994年底5200家)
1994年:国务院决定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2005年11月28日:安徽省内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重组成立徽商银行
截止2006年6月:9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2006年4月26日: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开业,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第一家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2006年11月8日: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开业
2007年1月24日:由江苏省内1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成立了江苏银行
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呈现出三个新的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二是跨区经营,三是联合重组。
4、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1)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时间:事件)
新中国成立初—1957年底:全国成立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
20世纪70年代:将信用社先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后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实际上走了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以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目的,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将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最先在江苏拉开。
2001年11月29日:全国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4月8日:全国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批准13家农村商业银行、80家农村合作银行开业
附注: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
对比项目 |
农村商业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组成 |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 | |
设立地区 |
城乡一体化程度高,农业比重低,对支农服务要求较少 |
在遵循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制。 |
股权设置 |
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 |
法人治理 |
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
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
(2)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007年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对比项目 |
村镇银行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资金来源 |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可吸收公众存款。 |
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可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
设立方式 |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
资金运用 |
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
发放社员贷款,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金融债券。 |
可办理银行各类业务 |
可办理结算、代理业务 | |
可向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各项业务 |
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时间:事件)
1986年:恢复并开办国内经济出现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主要目的是回笼货币,是邮政部门代理人民银行经办储蓄。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外资银行
(1)定义——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以下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2)大事记(时间:事件)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正式全面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截止2006年12月末:在华注册了14家外国独资和合资银行(19家分支机构)、74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186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华外资银行的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033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共有27家外资金融机构注资入股了我国的20家商业银行。
(3)经营范围
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经营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7、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名称:事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成立,包括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已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正在探索实行股份制改造及商业化经营。
信托公司: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所应遵守的规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2004年7月27日修订后实施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它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仅限于企业集团成员。
金融租赁公司:2007年3月1日施行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它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2003年10月3日起施行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货币经纪公司: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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