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1、金融犯罪,是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2、金融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①诈骗型金融犯罪②伪造型金融犯罪③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④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分为:①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②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③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多选判断】
(3)根据金融犯罪的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①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②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3、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判断】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5)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真币进行加工,变真为部分真)
2、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既可能是没有依法提出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也可能是虽然依法提出申请但在没有获得正式批准时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
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与筹备组织。
(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多选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贷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多选判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簿。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多选判断】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8)洗钱罪(略)
三、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多选判断】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造成贷款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多选判断】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⑥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3、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多选判断】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表现:a.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b.使用作废的信用证。C.骗取信用证的。D.其他方法。
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多选判断】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④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多选判断】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5、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6、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四、银行相关职务犯罪
【多选判断】
1、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行贿罪及受贿罪
(1)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多选判断】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多选判断】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多选判断】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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