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司法概述
1994年实施
◎ 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 无限、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和两合公司
◎ 以公司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 封闭式和开放式公司
◎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 以公司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分:母公司、子公司
◎ 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分: 总公司、分公司
◎ 以公司国籍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5. 票据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是无因证券
◎ 票据是流通证券
◎ 票据是文义证券
◎ 票据是设权证券
◎ 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功能
◎ 汇兑作用
◎ 支付结算作用
◎ 融资作用
◎ 替代货币作用
◎ 信用作用
票据行为的种类
◎ 出票
◎ 背书
◎ 承兑
◎ 保证
票据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来看: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来看:善意取得、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欺诈,胁迫,偷盗取得票据权利的,一律无效;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本、支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 挂失止付
◎ 公示催告(3日内公告,利害人在3个月内申报权利)
◎ 提起诉讼
6. 合同法律制度
要约可以撤回或取消
有下列情况的,要约不得撤销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的
要约失效:
◎ 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的
◎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无效合同
◎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可撤销的合同
◎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显失公平的合同
◎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 因胁迫订立和合同
◎ 趁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履行原则
◎ 实际履行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
◎ 协作履行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 违约金责任
◎ 赔偿损失
◎ 强制履行
◎ 定金责任
◎ 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