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5%)
5.1.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5.1.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这是提有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5.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 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 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 强制风险披露。
(4) 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5.3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5.3.1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5.3.4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4反洗钱法律制度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洗钱的常见方式:
(1) 借用金融机构。
(2) 藏身于保密天堂。
(3) 使用空壳公司。
(4) 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 伪造商业票据。
(6) 走私。
(7) 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 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4.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5.4.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①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②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转账;③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十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④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免予报告的交易: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5.4.5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考点:
1、资金临时冻结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3、金融机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银监会不可直接冻结有关涉嫌违法的资金。
5、银监会不可直接宣判企业破产,应由人民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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