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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讲义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4-05-13 11:08:00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 洗钱概述

  1. 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是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 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使用空壳公司。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而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5.4.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接受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 建立国际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 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 免于报告的交易

  5.4.5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 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 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 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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